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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细则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06-20 13:20 编辑作者: 阅读: 配货站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货物须“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才开始。
配货站保险责任的终止: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下列4种情形:
① 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
② 货物运抵由被保险人选择的用作非正常运输的储存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
③ 货物运抵由被保险人选择的用作分配、分派货物的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
④ 货物转运至其他目的地,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转运开始时,不包括此后的运输过程。
除此之外,保险责任中止还有明确的时间条款:不论何种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保险责任即宣告终止,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
  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国内水路、陆路运输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对于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①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②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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